項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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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運作與融合教育
行政運作與融合教育
指標
1-3各項委員會依法納入身心障礙學生、家長代表或具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之人員。
指標內容
1-3-1學校家長會之常務委員或委員,應至少一人為身心障礙學生家長。
1-3-2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時,增聘至少二人與特殊教育需求情況相關之校外特殊教育學者專家、特殊教育家長團體代表或其他特殊教育專業人員擔任委員,以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評議事宜。
1-3-2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時,增聘至少二人與特殊教育需求情況相關之校外特殊教育學者專家、特殊教育家長團體代表或其他特殊教育專業人員擔任委員,以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評議事宜。
檢核資料
委員名冊(註明委員代表身分別)。
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案件之評議會議簽到(註明校外特殊教育學者專家、特殊教育家長團體代表或其他特殊教育專業人員)及紀錄(無則免附)。
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案件之評議會議簽到(註明校外特殊教育學者專家、特殊教育家長團體代表或其他特殊教育專業人員)及紀錄(無則免附)。
適用類別
(√)不區分
( )身心障礙
( )資賦優異
( )身心障礙
( )資賦優異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