項目
4
支持服務與輔導轉銜
支持服務與輔導轉銜
指標
4-1根據學生能力及學習特殊需求提供相關支持服務。
指標內容
4-1-1支持服務及評量調整,經IEP會議及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,並載明於IEP。
4-1-2提供身心障礙學生所需支持服務及評量調整措施。
4-1-3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定期討論全校支持服務實施成效,並針對不足部分提出改進措施,且留有紀錄。
4-1-2提供身心障礙學生所需支持服務及評量調整措施。
4-1-3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定期討論全校支持服務實施成效,並針對不足部分提出改進措施,且留有紀錄。
檢核資料
1. IEP(檢視學生特殊需求與學校提供之支持服務的一致性)。
2.學校提供支持服務實際作為,如:特殊需求支持服務彙整表、相關紀錄或實施計畫等。
3.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檢討會議紀錄。
檢附資料說明:
1. 支持服務之項目可包括:教育及運動輔具服務、適性教材服務、學習及生活人力協助、復健服務、適應體育服務、校園無障礙環境、其他支持服務等。應依學生個別特殊需求討論並提供適合之支持服務內容。
2. 有關評量調整措施需視該領域/科目之學習目標及特殊教育學生之身心條件彈性調整,包括內容、方式、時間、地點及標準等,並將學生之學習態度、學習動機及學習行為納入評量的範圍。此外學生考試服務包括:提供適當之試場服務、輔具服務、試題(卷)
2.學校提供支持服務實際作為,如:特殊需求支持服務彙整表、相關紀錄或實施計畫等。
3.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檢討會議紀錄。
檢附資料說明:
1. 支持服務之項目可包括:教育及運動輔具服務、適性教材服務、學習及生活人力協助、復健服務、適應體育服務、校園無障礙環境、其他支持服務等。應依學生個別特殊需求討論並提供適合之支持服務內容。
2. 有關評量調整措施需視該領域/科目之學習目標及特殊教育學生之身心條件彈性調整,包括內容、方式、時間、地點及標準等,並將學生之學習態度、學習動機及學習行為納入評量的範圍。此外學生考試服務包括:提供適當之試場服務、輔具服務、試題(卷)
適用類別
( )不區分
(√)身心障礙
( )資賦優異
(√)身心障礙
( )資賦優異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