項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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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運作與融合教育
行政運作與融合教育
指標
1-6建立普通及特殊教育交流合作機制並落實執行、檢討及鼓勵。
指標內容
1-6-1學校應建立學校內普特教師交流合作相關機制並落實執行。
1-6-2普特合作成果應定期於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上報告,學校並對教師予以鼓(獎)勵。
1-6-2普特合作成果應定期於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上報告,學校並對教師予以鼓(獎)勵。
檢核資料
學校建立交流合作機制之相關資料,及執行紀錄,如:共同規劃課程、安排學生活動、討論輔導措施、教學研究會、專業學習社群、協同教學、共同備觀議課、戶外教育、社團活動、宣導活動、個案研討、辦理研習或座談等(學校提供之資料足以佐證即可,行政機關或評鑑人員不得要求其提供全數資料)。
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會議紀錄(含普特合作成果報告)。
鼓(獎)勵推動普特合作教師佐證資料。
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會議紀錄(含普特合作成果報告)。
鼓(獎)勵推動普特合作教師佐證資料。
適用類別
( )不區分
(√)身心障礙
( )資賦優異
(√)身心障礙
( )資賦優異
